司法鉴定委托书
司法鉴定委托(确认)书
委托人或委托机构 | 与被鉴定人关系(个人委托填写) | ||||||||||||||||
委托鉴定 事项 | □精神状态鉴定 □法定能力评定 □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| 鉴定事项用途 | |||||||||||||||
如涉及保险理赔 填写保险公司名称 | |||||||||||||||||
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| □是 □否 | 案由 | 委托日期 |
20 年 月 日 | |||||||||||||
联系人 | 联系地址 及电话 | ||||||||||||||||
鉴定文书 发送方式 | □自取/□邮寄,邮寄地址及电话: □其他(注明) | ||||||||||||||||
司法鉴定 机构 | 机构名称: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 | 许可证号:360302002 | 地址: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,上饶市凤凰东大道陶侃路66号;联系电话:0793-8301424 | ||||||||||||||
被 鉴 定 人 | 姓名 | 性别 | □男 □女 | 年龄 | 婚姻 | 民族 | |||||||||||
别名 | 文化 程度 | 职业 | 公民身份号码 | ||||||||||||||
籍贯 | |||||||||||||||||
工作 单位 | 户籍所在地 | ||||||||||||||||
基本案情(委托人填写)[描述被鉴定人案情经过或受伤经过及委托鉴定原因(注意描述被鉴定人案前、案后或受伤前后的精神、智能状况)]: | |||||||||||||||||
被鉴定人有关情况(委托人填写) | |||||||||||||||||
1、简要经历(包括学习、工作劳动等经历及其在各阶段的能力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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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一贯或伤前性格特征(包括脾气、嗜好、有无宗教信仰、绰号、人际关系是否融洽等): | |||||||||||||||||
3、既往健康情况(有无较重躯体疾病、饮酒、吸毒、精神病史及既往智能状况等): | ||
4、主要家庭成员情况: | ||
5、家族中二系三代(包括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叔伯、姑、舅、姨、侄子、外甥)有无精神疾病史: | ||
6、有无违法、犯罪前科(有则注明): | ||
约定事项 | 1、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,鉴定费不包含因鉴定需要的其他检查检测费用; 2、鉴定工作按照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、方法和步骤,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; 3、鉴定人可以查阅、复印案卷、病情材料等与鉴定有关的材料,对鉴定材料欠详的,委托人须补充鉴定材料。委托人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当真实、完整、充分,并对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; 4、鉴定时限从委托鉴定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,遇复杂、疑难、或者鉴定过程需较长时间的,可以延长至六十个工作日。部分短时间不能得出鉴定意见的,需要多次鉴定或住院鉴定。 5、鉴定过程中如需变更委托书内容,由双方协商确定; 6、委托人需鉴定人回避,被要求回避的鉴定人姓名: / 。事由: / 。 7、其他约定事项: | |
告知事项 | 如果涉及保险理赔,鉴定时委托人应告知相关保险机构,如未告知相关保险机构,保险机构可能会申请重新鉴定,也可能会影响鉴定意见使用机构对鉴定意见的采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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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险提示 | 1、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,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,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。 2、鉴定活动遵循依法独立、客观、公正的原则,只对鉴定材料和案件事实负责,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。鉴定意见可能对委托人有利,也可能对委托人不利。 3、由于鉴定材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,并非所有的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。 | |
委托人/委托机构/委托承办人 签名或盖章: , 并到场见证 。 20 年 月 日 | 接受委托鉴定机构: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(签名、盖章)
20 年 月 日 | |